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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自永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效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8304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927民初26号
    案号 (2018)晋0927执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日期 2018-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自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池支行借款本金1565938.21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400万元的利息,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400万元—668.37元的利息,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400万元—668.37元—65万元的利息,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400万元—668.37元—65万元—177.5万元的利息,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400万元—668.37元—65万元—177.5万元—6288.42元的利息,2016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400万元—668.37元—65万元—177.5万元—6288.42元—2105元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固定利率及逾期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神池县春秋战国食品有限公司,吕效忠、闻梅、罗玉梅、郝宝文、谷满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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