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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通州区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海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66****6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02民初5207号
    案号 (2019)苏0602执恢1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20-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秀宏货款47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9.25元(已减半)、保全费3020元,合计7209.25元,由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78.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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