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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278****08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2民初7670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38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宪云借款本息5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志年对上述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张志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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