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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278****08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2民初7675号
    案号 (2019)苏0382执恢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8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奥力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2916209.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为77950.64元,之后按照LPR利率加135.5基点并上浮50%计收利息和复利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张志年、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邳州东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健、聂新玲对上述第一项徐州奥力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张志年、王健、聂新玲承担责任的金额分别以5000000元为限,徐州绿之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邳州东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金额分别以4000000元为限),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限额内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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