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秀洲卫公罚〔2020〕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存在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6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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