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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秀洲卫公罚〔2019〕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的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表现,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市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