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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67****697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1311号
    案号 (2020)辽01执1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2019)信辽银【贷】字/第【72214119104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共计122,756,887.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278,621.62元,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9052647号所载明的抵押合同附件(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范围内的财产在编号为(2017)信辽银最抵字第722241171002《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2017)信辽银最保字第722241171002《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5,3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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