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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金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144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6589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8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4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89151.71元,并偿付相应欠息(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的利息为294892.28元、罚息4134.58元、复利2744.38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本金4189151.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48%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294892.28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248%计算); 二、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106050元; (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若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桥北村的20台津田驹喷水织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沈小芳、钮伟根对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合同编号为XSZ-2014-ZGBZ-0461A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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