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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东华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5****5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4737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7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东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20年6月9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177123.08元,罚息128800元,复利1629.53元;自2020年6月10日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7.2%计算罚息;自2020年6月10日至利息付清之日,以尚未归还的利息177123.0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7.2%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东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089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3013764)。三、被告施向东、洪美满对被告吴江市东华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在最高额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东华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13债务人追偿;五、如被告吴江市东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就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产权证号分别为:吴国用(2005)第02301025号及吴国用(2004)第0230100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吴房权证盛泽字第02030117号及吴房权证盛泽字第02015489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编号为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3329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如被告吴江市东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就被告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详见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2020年6月12日出具的《质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9153元,由被告吴江市东华纺织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施向东、洪美满、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560867)。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1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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