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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粹玉景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6MA****14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7092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7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北京国粹玉景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东莞中原第二电脑绣品厂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1月23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中原第二电脑绣品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2元、保全费1,687.33元,合计6,489.33元,由被告北京国粹玉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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