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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06****41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2民初4685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2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市鑫泉源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十堰市鑫泉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电子系统显示为准)。 二、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被告张家富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88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十堰市鑫泉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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