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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6746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13797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2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7895379.69元,支付利息311698.73元(利息已计至2017年9月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周云高、吴爱芳、卢竞翔、孙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6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9660元,由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周云高、吴爱芳、卢竞翔、孙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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