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3575****7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2民初3742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恢1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苏芮艇、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市时刻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1687.6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461687.69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800元); 二、邯郸市时刻典当行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的30台SXF1568B型细纱机、1台SMARO-72自络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苏瑞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本判决第二项抵押财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邯郸市时刻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73元减半收取计244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苏芮艇、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苏瑞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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