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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如玉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翌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790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922民初362号
    案号 (2018)川0922执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详见民事判决书(2017)川0922民初362号 1、由被告邵靖涵、黄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时亮借款本金1679681.7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邵靖涵、黄晓龙已支付的利息580854.26元从中予以扣除; 2、由被告廖长琼、邵翌峰、绵阳如玉大理石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1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750元,由原告罗时亮负担7166元,由被告邵靖涵、黄晓龙、廖长琼、绵阳如玉大理石有限公司负担22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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