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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鑫达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951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5773号
    案号 (2017)湘0104执29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日期 2018-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鑫达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赔偿金额计1163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75元由被告沈阳鑫达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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