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0067****76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37238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40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东借款367万元; 三、被告洛阳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东自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14.68万元; 四、被告洛阳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东以本金36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五、被告洛阳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东律师费9万元; 六、被告梁振峰、杨艳辉、雷新景、梁振超、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陈宗正、赵小平对主文第一项的本金、第三项、第四项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和第五项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王晓东对被告陈宗正、赵小平、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路通大道路北镇政府东侧惠源小区第一幢04号的房产在担保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共计48,504元,由被告洛阳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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