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2〕5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项第3点“(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16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59.16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4
    决定机关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唐春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