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2〕5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项第3点“(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16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59.16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4 |
决定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春洪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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