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市)市监罚字〔2021〕3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956.80元;2、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海马干6条(15.7g)。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7 |
决定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春洪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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