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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市)市监罚字〔2021〕3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956.80元;2、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海马干6条(15.7g)。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7
    决定机关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唐春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