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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继善中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雪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5082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8民初904号
    案号 (2017)川0108执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藏继善中和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探矿权转让费4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从2015年9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藏继善中和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西藏继善中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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