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卫公罚〔2021〕1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1〕13号案件名称:绍兴美邸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美邸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美邸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我局查获,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1月7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7 |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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