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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330727********0015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96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宁0202执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铁马汽配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46915.78元,违约金28241元,以上共计275156.78元;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上海铁马汽配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被告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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