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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96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石大执字第02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6
    发布日期 2016-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货款158286.32元、违约金8548.33元,合计1656834.65元;自2015年5月29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被告金华星航线汽车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被告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金华星航线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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