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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坚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444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3299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1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日期 2018-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9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12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03877.51元,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00元。 三、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任坚跃、张萍、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任坚跃、张萍、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66元,减半收取1217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33元,由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823元,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216元(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的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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