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00076****63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终4700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19-09-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欠款本金42882104.7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保理字第003号)约定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 二、被告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被告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1901房房产在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151号粤港城东区房产在最高额17098761元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华兴、赖海芬、吴海涛在上述房产抵押价值之外对被告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华兴、赖海芬、吴海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1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华兴、赖海芬、吴海涛负担。 申请人CHINA NPL HOLDINGS PTE.LTD.(中国信贷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华兴、赖海芬、吴海涛享有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984号判决项下的主债权、担保权利及其他权利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就案涉债权转让事宜在《南方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受让债权后,成为本案讼争之债的主体,其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CHINA NPL HOLDINGS PTE. LTD.(中国信贷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替代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参加诉讼,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退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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