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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会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624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2914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2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办公楼1506-1508室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后交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金484092.07元及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照62001.94元每月计算至实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后交付原告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86005.82元;四、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费172379.02元、电费2456.37元;五、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六、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580元,由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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