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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会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59****0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56571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9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   二、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保证金247,742.40元、物业费押金(物业管理费押金)26,830.44元;   三、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247,742.4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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