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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承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16688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7民初3444号
    案号 (2018)京0117执2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鑫诚安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9994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鑫诚安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2元,由原告北京鑫诚安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78元(已交纳),由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379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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