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55****187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民初1067号 |
| 案号 | (2019)闽0583执41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2253849.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0036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28095.3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科苑岗石有限公司、吴德东、吴雅燕、高月珠、吴闽剑、吴婉美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科苑岗石有限公司、吴德东、吴雅燕、高月珠、吴闽剑、吴婉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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