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德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55****187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3民初940号 |
| 案号 | (2017)闽0503执435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 发布日期 | 2018-09-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3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22753.55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科苑岗石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吴文科、吴红丝、吴德东、吴雅燕(在其与吴德东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吴闽剑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飞力岗石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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