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锐迅精密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7379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5民初21597号 |
案号 | (2019)京0105执371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锐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锐迅精密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欠款 974 814.6元,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确认被告成都锐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锐迅精密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付款项之前,原告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TB1350型号多功能精密涂布机一台)享有所有权;三、被告王启兴、王淑珍、王嘉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锐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锐迅精密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向原告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启兴、王淑珍、王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向被告成都锐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锐迅精密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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