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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恒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22MA****PW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606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3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国恒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兴化市美伦不锈钢经营部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乾对被告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5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王乾、江西国恒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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