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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罗环罚字[2018]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石门坎一厂水电站增效扩容技改项目的建设。并处罚伍拾肆万陆仟壹佰壹拾玖元整(小写:54611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0
    决定机关 罗甸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