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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三稽罚[2019]158
    违法行为类型 泰顺县洪溪一级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查泰顺县洪溪一级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徐一剑,经营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2号,违法事实如:(1)2016年度土地使用面积为8354.03平方米,2016年度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124.18元,已缴45947.17元,少缴4177.01元。(2)2016年1月书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3014776元,3月书立技术合同2份,合同金额2550000元,5月书立工程安装合同3份,合同金额1122500元,7月书立修理合同1份,合同金额383000元、租赁合同2份,合同金额662400元,9月书立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金额520000元,10月书立安装工程合同1份,合同金额310662.46元,11月书立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98000元,12月书立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243558元、购销合同3份,合同金额261114.12元;2017年8月书立工程安装合同2份,合同金额637500元,10月书立施工承包合同2份,合同金额649548元,12月书立技术合同1份,合同金额475000元、购销合同1份,合同金额230000元;2018年3月书立施工工程合同1份,合同金额200000元,5月书立工程安装合同1份,合同金额437500元,10月书立工程承包合同2份,合同金额1011117元,都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经计算应追缴2016年度少缴印花税3290.10元、追缴2017年度少缴印花税597.70元、追缴2018年度少缴印花税494.60元,以上事实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处罚决定:对该企业所偷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8559.4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279.7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6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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