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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小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34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277号
    案号 (2016)赣01执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7-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代偿本金5696660.2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至付清款项为止按年利息24%计算)。二、被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5033元。三、被告南昌市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润百乐物业有限公司、李丹丹、付小虎、李龙、阮宝德、陈小虎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的代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昌市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润百乐物业有限公司、李丹丹、付小虎、李龙、阮宝德、陈小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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