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小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134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13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30 |
发布日期 | 2016-0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与被告祁强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祁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0元、利息(截止2015年6月15日的利息142434.69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金37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若被告祁强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于被告南昌市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5-5#住宅楼别墅101室(第1-3层)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37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祁强、南昌市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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