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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34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370号(2013)洪民二初字第370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0
    发布日期 2015-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市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查俊人民币482万元整及利息(2012年4月22日至2013年3月25日,以48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6%计算,减去已支付的16.5万元;2013年3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48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的3.99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查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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