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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05****4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04号
    案号 (2020)皖1523执恢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舒城县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闵仁勇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依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告闵仁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从2013年5月补缴至2014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按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二、原告舒城县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被告闵仁勇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88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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