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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玉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906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08号
    案号 (2014)六执字第00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01
    发布日期 2015-02-11
    已履行 已履行484万元
    未履行 剩余部分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因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未实施,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工程承包协议要求,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退还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保证金(还剩5000万元)及损失费用600万(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不含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居间费用),该600万元已含向安徽省高院支付的诉讼费用31.68万元、支付的诉讼保全费用0.5万元。 二、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法院调解协议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退还2500万元保证金及600万元损失费用给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必须在2014年5月31日前退还剩余的2500万元保证金给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支付2500万元的资金成本(计算期限为:2014年5月10日实际退还支付日另加20日的时间)给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若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切财产。 五、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3100万元后的次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解封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申请,同时向南京公安机关撤销报案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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