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17]125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份至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雇佣张力,而未按时将张力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张力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17年7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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