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7]120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1日上午,东湖派出所民警对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管理的滨江金色家园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招用的朱国令、王健民、吕海涛、万振华、丁云航等二十四个保安中有二十一人无保安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一万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0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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