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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5幢801、802、901、902室)负责维保的的滨江金色家园(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风林西路167号)11幢(共31层)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缺失,该行为属于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三条,决定给予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毕,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7年6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8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