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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福磊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42639****92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3民初10887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5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08-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郑煌江与被告内蒙古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吴狄共同确认被告内蒙古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郑煌江货款166000元;被告内蒙古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吴狄同意分10期偿付上述货款,即应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12月止,于每月的15日前各支付16600元,款项汇入原告郑煌江指定银行账号内(户名:郑煌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石井支行;卡号:6217 0018 3001 3971 844); 二、若被告内蒙古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吴狄按时按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郑煌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内蒙古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吴狄未能按时按额付款,则原告郑煌江有权按16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被告内蒙古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吴狄为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协议签订后若有部分支付,则应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已支付部分优先抵扣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为1810元,由被告内蒙古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吴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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