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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眉工商行处字【2015】第00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企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违章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眉山绿生养殖有限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11
    决定机关 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银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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