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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于都县金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177****22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1民初1530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2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炎锋借款本金4500000元; 二、被告于都县金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4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00元由被告黄石峰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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