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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讷河市讷南振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3028168****40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讷民初字第406号
    案号 (2017)黑0281执1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9-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齐哈尔鸿润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潘洪福建建筑工程款4310000元,并以前数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讷河市讷南振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潘洪福对被告孙永琪、潘华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00由被告齐齐哈尔鸿润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讷河市讷南振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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