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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56****91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808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26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编号为1916CF003-03DK《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编号为1916CF003-03DK《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项下截至2017年10月19日的利息272261.67元、罚息276614.69元、复利15062.32元及自2017年10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涉诉《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40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38元,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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