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尹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66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一中民二初字第0171号 |
案号 | (2016)津01执1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日期 | 2016-08-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49890057.96元人民币及利息、罚息、复利1183338.85元,并以49890057.96元为基数给付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贸易融资款(押汇)本金12154204.38美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3454.65美元,并以12154204.38美元为基数给付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计付的罚息、复利; 三、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代理费用260807.4元; 四、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给付事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浙江道22号房地产权证号为123011206697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3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合南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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