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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罗定市铭智蓝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3267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53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53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1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7)粤53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7)粤53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罗定市铭智蓝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购车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给陈汉荣。 如果罗定市铭智蓝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费560元,合计1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定市铭智蓝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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