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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诚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69****06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0民初6040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恢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兴华电器设备厂货款140250元。(履行办法:被告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35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350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35000万元,剩余货款35250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如期、如额履行本调解书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兴华电器设备厂有权就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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