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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69****06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4451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4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魏学杰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51742.36元;二、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魏学杰承包费299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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